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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05-06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点击:3440次

省属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1号)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2〕129号)的有关要求,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规定试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doc

    附件2:陕西省申请鉴定补贴理论计算机鉴定考核操作方法.doc

    附件3: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委托申请表.doc

    附件4: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料示样.xls    

              关于申请第 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报告.doc  

              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费申请表.doc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用好管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最大限度的发挥鉴定补贴资金作用,提升广大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财办社〔2012〕1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2〕129号)和原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在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下进行。

  省属职业技能鉴定鉴定所站负责组织和具体实施;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职业技能补贴资金由省再就业资金提供。

    第四条   鉴定所(站)对提供的鉴定补贴对象资料的真实性负全责,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补贴对象资料的复审和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鉴定补贴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享受鉴定补贴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第二条  享受鉴定补贴条件:“四类人员”须为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试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见附件1)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者,经审核合格后,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150元/每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第三章  鉴定补贴对象考核办法

 

    第一条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可在鉴定许可的工种、等级及鉴定范围内承担“四类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任务。并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标准化考务流程对“四类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或考核。

    第二条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补贴鉴定的理论考试采取计算机智能化考试方式(机考程序详见附件2)。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将理论机考方式推广到其它三类人员。

    第三条  参加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试的考生,按照统考的组织方式进行鉴定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提交考生资料,申请鉴定补贴。

    第四条  没有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省、部属院校,其毕业年度内的学生参加鉴定考核时,应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鉴定申请(填写《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委托申请表》,见附件3),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具备条件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承担相应鉴定任务。

     第五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委派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承担相应鉴定任务时,优先选择国家级、省级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第四章  鉴定补贴对象资料申报

 

    第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请鉴定补贴时需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报告;

    (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员花名册(附电子表);

    (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鉴定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六)经鉴定对象本人签字确认的免费鉴定考核证明材料;

    (七)“四类人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分别附如下资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附《户口本》复印件;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附所在高校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毕业生报到复印件或《毕业证》复印件;

      4、城乡未就业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和取得具有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长训、短训)颁发的职业技能培训《毕业证》或证明。

    第二条  申报资料的装订(规格、式样见附件4)

    (一)申报材料每100人装订一册,装订顺序按照鉴定补贴对象资料申报4—7项的顺序装订成册,其中1—3项内容单独装订一册;复印资料时统一用A4复印纸复印,可采用双面复印;

    (二)《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须复印在同一页面上;

    (三)装订成册的资料封面上须注明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名称、本次鉴定考核时间、批次号、本次申请鉴定补贴人数、本次申报材料册数、申报时间,并加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印章。

 

第五章  鉴定补贴资金审核与拨付

 

    第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补贴人员提供资料进行审核,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复审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核查审定,经确认批复后,在国家职业资格陕西工作网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鉴定所(站)名称、补贴人数和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待公示结束确认后,按照补贴资金拨付渠道,将补贴资金足额拨付到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账户上(没有设立独立账户的鉴定所站,须提供主办单位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  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后成绩不合格或审核未通过的考生,鉴定考核费用(以省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为依据)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三条  因鉴定职业(工种)、等级不同,收费标准超过鉴定补贴150元标准以上的部分,原则上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是党和政府实施扩大就业,提高就业质量的一项惠民政策,各级鉴定机构一定要从服务社会、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出发,认真抓好工作落实,严格把好质量关,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坚决杜绝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严格落实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账目清晰、列支规范,资金流向渠道合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凡出现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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