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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晋升等级考核工作通知

时间:2012-03-19来源: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作者: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点击:5753次

关于开展2010-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

工勤人员晋升岗位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精神,现就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2010-2011年度晋升岗位等级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事项

  (一)申报对象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其中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申报条件

  1、初级工:

  学徒期满已转正定级的人员;具有职高(不含两年制职高)、技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在技术工岗位已转正定级的人员;普工转到技术工岗位工作并在技术工岗位工作的年限达到规定的学徒期限一半以上的人员,可申报初级工;

  2、中级工:

  在本职业(工种)初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晋升中级工;

  3、高级工:

  在本职业(工种)中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晋升高级工;

  4、技师:

  在本职业(工种)高级(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的高级工,可申报晋升技师。

  5、2008-2009年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考核工作之后(即:2009年9月30日以后)新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伍军人,如在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年限累计满7年的可申报晋升中级工,工作年限累计满12年的可申报晋升高级工。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勤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限条件,提前申报晋升岗位等级(一般不超过1年),已享受放宽条件人员,不再提前晋升。

  (1)在省部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六名的人员;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的人员;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人员。

  7、截止到本通知下发之日,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同等级申报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在办理加章认定程序后可不需另行参加考核鉴定,直接视为已取得同等级的工勤技能岗位证书。办理程序为:所在单位对其政治思想表现、生产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且在单位申报比例之内的,经单位申报,按照管理权限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在职业资格证书上加盖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印章。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自行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能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职务)认定依据。从企业调入或复员退伍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如已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本条规定办理。

  8、申报各等级职业(工种)范围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执行,在本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11年9月30日。

  (三)申报比例

  1、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分别在工勤技能岗位总人数5%、20%、40%以内的比例申报。

  2、事业单位在核准的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未完成岗位设置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进行申报。

  (四)申报材料

  1、《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考核评审表》(见附件1,一式一份)。

  2、《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考评申报名册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3、《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申报岗位等级考评申报比例情况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

  4、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加章认定的人员填写《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证书加章认定申请表》(见附件4,一式一份)。
  5、申报人员现岗位等级证书(申报初级工不需提供)。
  6、部分特殊工种(如电工、热力司炉工、汽车驾驶员等)
还需提供由相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执照),驾照可只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7、申报技师的人员还须提交不少于2000字的技术总结或业务论文一份。
  8、申报人员近期免冠二寸黑白照片3张(粘贴在附件1表上)。

  (五)申报程序

  1、个人向单位申报。

  2、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隶属关系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接受申报材料和进行资格审查。

  3、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驾驶员及汽车修理工的高级工等级和所有职业(工种)技师等级,以及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晋升考核工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截止日期为2012年5月31日。

  4、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登陆江西省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www.jxzp.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报名和考核鉴定等事宜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 中心另行通知。

  二、培训考核

  (一)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本县(市、区)初级工技术业务水平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二)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市直单位初级工和本设区市中级工、高级工(除汽车修理工、汽车驾驶员两个工种外)技术业务水平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驾驶员及汽车修理工的高级工等级和所有职业(工种)技师等级,以及省直单位(含中央驻赣机关事业单位,下同)所有职业(工种)各个等级的晋升考核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分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予晋升。

  (四)培训采取自愿的方式,申报人员要求参加考核前培训的,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培训。其中,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晋升考核的人员,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将培训人员名单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见附件5,一式两份)。

  三、证书核发

  考核鉴定合格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加盖了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印章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工资待遇

  工勤人员通过岗位等级考核并取得加盖江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考核印章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其任职资格从2011年9月30日起算,各单位按照岗位设置有关规定和程序,在取得证书后30天内办理聘任手续,并从聘任的下月起兑现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五、收费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晋升岗位等级的培训、考核,必须严格按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另立收费项目。

  六、工作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晋升岗位等级(职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级负责组织实施的培训考核、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地各单位须如实填报申报材料中的现岗位等级、技术工种工作年限、技术工种等相关信息,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对申报单位通报批评。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晋升岗位等级(职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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